嘉義縣新港鄉第5.6.7.8.13.17公墓禁葬期間鼓勵民眾自行起掘遷葬優惠事宜
發布日期:109/07/06
嘉義縣新港鄉第5.6.7.8.13.17公墓禁葬期間鼓勵民眾自行起掘遷葬優惠事宜
依據:嘉義縣新港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之1
公告事項:
一.遷葬原因:為傳統公墓公共衛生、改善公墓景觀,提升民眾生活品質
二.遷葬地點:
(一)第五公墓(內潭子公墓):嘉義縣新港鄉月眉潭段月眉小段523地號
(二)第六公墓(溪北公墓):嘉義縣新港鄉六興段634.685.711.712.722.723地號
(三)第七公墓(安和公墓)嘉義縣新港鄉番婆段安和小段391.1023.1024地號
(四)第八公墓(客庄公墓)嘉義縣新港鄉大客段頂客小段111地號
(五)第十三公墓(埤子公墓):嘉義縣新港鄉埤子頭段埤子小段162.262.263地號
(六)第十七公墓(西庄公墓)嘉義縣新港鄉西庄段西庄小段700地號
三.遷葬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112年12月31日止
四.遷葬優惠
於公告期限內自行辦理起掘遷葬者,其骨灰(骸)安奉於本鄉第二納骨堂者,本鄉鄉民減免一般區櫃位使用費50%,外鄉鎮市民眾按本鄉鄉民原收費標準收取。
五.遷葬程序:
(一)遷葬地點內之墳墓所有人、關係人及管理人於遷葬期限內,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及亡者除戶證明(或可資證明兩者關係之文件),至本鄉殯葬管理所辦理申請登記。
(二)本所派員勘查存證後發給證明,申請人持證明至本鄉納骨堂辦理申購櫃位手續,依照前條規定給予減免。
六.民眾辦理自行起掘若同時符合本辦法優惠減免規定及本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其他相關優惠減免規定者,僅得擇一優惠減免規定適用。
七.上開遷葬地點內墳墓所有人、關係人、管理人,請於遷葬優惠期限內自行辦理遷葬事宜,公告期滿後未遷葬者,屆時依法代為僱工遷葬,不得異議。
公告日期:109年6月20日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