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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鄉第16公墓禁葬期間鼓勵民眾自行起掘遷葬優惠辦法
發布日期:109/02/25
嘉義縣新港鄉第16公墓禁葬期間鼓勵民眾自行起掘遷葬優惠辦法
第一條 為傳統公墓公共衛生、改善公墓景觀,提升民眾生活品質及落實公墓墓基撿骨應存放於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政策,鼓勵本鄉第16公墓墓主(相關人)配合墓地更新政策,儘速辦理遷葬,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依據嘉義縣新港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30條之1規定辦理。

第三條鼓勵民眾自行起掘遷葬優惠地點:本鄉第16公墓(潭底仔公墓:嘉義縣新港鄉海豐段海豐小段775地號)。

第四條遷葬優惠期限及使用費減免規定:
(一)優惠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凡於公告之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期限內辦理遷葬,並同時購買使用本鄉第二納骨堂者,本鄉鄉民減免一般區櫃位使用費50%,外鄉鎮市民眾按本鄉鄉民原收費標準收取。

第五條 申請遷葬程序:
(一)遷葬地點內之墳墓所有人、關係人及管理人於遷葬期限內,請攜帶身分證、印章及亡者除戶證明(或可資證明兩者關係之文件),至本鄉殯葬管理所辦理申請登記。
(二)本所派員勘查存證後發給證明,申請人持證明至本鄉納骨堂辦理申購櫃位手續,依照前條規定給予減免。

第六條民眾辦理自行起掘若同時符合本辦法優惠減免規定及本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其他相關優惠減免規定者,僅得擇一優惠減免規定適用。

第七條上開遷葬地點內墳墓所有人、關係人、管理人,請於遷葬優惠期限內自行辦理遷葬事宜,公告期滿後未遷葬者,屆時依法代為僱工遷葬,不得異議。

第八條本辦法自發佈日施行。
最後更新日期:109/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