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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新港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 -第四條第七條修定
發布日期:108/12/19
第四條.本鄉鄉民之身分認定標準如下:
1.出生時即入籍本鄉。
2.(曾)設籍本鄉一年以上者。
3.申請人(曾)設籍本鄉三年以上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四等親內親屬,可比照本鄉鄉民之規定辦理。
4.(曾)服務於本鄉轄內各公立單位\機關\學校,滿六年以上提出相關證明者,視為本鄉鄉民,並適用前項規定。
第七條.(曾)設籍本鄉共和村.福德村.大興村五年以上村民死亡時.欲營葬於本鄉示範公墓或安置於本鄉第一.第二納骨堂一般區者.依相關收費標準減免二分之一之使用費.選用位置不受第四條第三項指定位置限制.但本項減免優待一人以一次為限
最後更新日期:108/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