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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公告


前方禮廳C廳之使用規定
發布日期:110/12/03
即日起前方禮廳 C之使用規定
限符合本鄉殯葬設施管理自治條例,第四條本鄉鄉民之認定
標準,才能專用前方禮廳C廳
✳️第四條本鄉鄉民之身分認定標准如下:
1.出生時即人籍本鄉。
2.曾設籍本鄉一年以上者。
3.申請人曾設籍本鄉三年以上者,其配偶、直系血親四親竽內親屬,比照本鄉鄉民之規定辦理。
4.曾服務於本鄉轄內各公立單位、機關、學校、滿六年以上提出相關證明者,視為本鄉鄉民,並適用前項規定。
☢️如有疑問或相關自治條例之規定,請詳洽本所服務人員!
殯葬管理所電話☎️05-3740198
本所緊急聯絡人:
所長林長興0963-106-608
新港殯葬管理所110/12/03 起
最後更新日期:11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