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新港鄉公所禮廳暨神(靈)主牌位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日期:112/06/15
一、現行嘉義縣新港鄉公所禮廳暨神(靈)主牌位使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全文計八條。
二、為充分照顧本鄉鄉民使用禮廳需求,保留A廳、B廳、C廳三廳禮廳供設籍本鄉之鄉民使用。
三、為反映物價及電費成本,調整禮廳費用,外鄉鄉民每日1000元調整每日1500元、但火化後骨灰安置在本鄉納骨塔或遺體埋葬在本鄉示範公墓內,費用為每日900元,本鄉鄉民費用每日600元維持不變。
112/06/15公告日當日起實施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5